玉林市关于投资办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2006-8-4 17:27:37 by
(2001年8月10日)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 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鼓励投资领域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的新办企 业。
第二条 我市积极鼓励投资的领域包括:
(一)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新技术项目。如荒地荒山开垦、中低产田改造、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林木良种引进、优良种畜种禽繁育、饲料蛋白资源开发以及高效安全的农药新品种、高浓度化肥开发等项目。
(二)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铁路、公路、机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等项目。
(三)机械电子、化工、汽车零配件和建筑业等今后要加快发展的支柱产业。
(四)能够引进我市急需的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产品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五)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出口创汇项目。
(六)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等项目。
(七)购买、租赁、入股、承包我市国有、集体、个体中小企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玉林市地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二)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我市实行的地方税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增值税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企业,高新技术出口额占其总产值5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再返还5%,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有明确产业化目的、并有企业参与后续开发的高技术中间试验产品,从第一次试销之日起三年内,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部返还;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市投资独办或联办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5、到我市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6、对专门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 (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8、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9、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县以上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10、对我市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至三年的照顾。
14、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暂不征收房产税;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第四条 玉林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内销产品优惠政策。
1、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产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部分进口货物。包括: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5)黄金生产环节;
(6)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 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 他废渣的水泥、废渣砖(媒汗石砖、粉煤炭玲入铲渣砖、矿沙砖、灰砂砖)等建材产品;
(7)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正器;
(8)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饲料、农膜、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指定品种的化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今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指定品种的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机;
纳税人生产经营上述货物,依照法规规定享受免税照 顾。但同时经营应税项目的,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一律依照有关规定征税。
2、享受“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
(1)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指定目录的综合利用产品,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对自治区内企业开发的列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并已通过新产品鉴定验收,形成批量生产和市场销售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在3年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收入留成的同级财政分别按已缴纳的50%、30%比例按年度返还企业。 (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1、下列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税:
(1)服装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包括麻类、帽、手套、领带、床上用品、包、袋等纺织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以及有机化工原料、元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产品、玩具、运动用品、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出口退税率统一为15%;
(3)食品、饮料、矿产品、皮革(毛)、芒编制品、首饰、金属制品、 乐器、家俱、艺术品等,出口退税率为13%;
(4)农产品(包括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 出口退税率为5%;但是,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的除农产品外均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5)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率与征收率一致,即征多少退多少。
2、下列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3)特殊出口退税企业,即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配业务企业等;
(4)外商投资企业;
(5)联营出口货物的企业;
(6)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外贸企业。
3、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除规定不退税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款不予抵扣或退税。
(三)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表)。
三、上交税收奖励办法
第五条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0158号),对被评为“重点财源建设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按当年实现并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合100万元,不包括先征后退和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数,下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合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分为4个档次、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税收重点企业”、“税收大户企业”、“税收支柱企业”、“税收明星企业”称号,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同级重点财源建设资金中予以奖励。其中,奖给“税收明星企业”奖金50万元;“税收支柱企业”奖金10—30万元,按企业单位年上交税金分为4个档次奖励,其中年上交税金在1000万元至1999万元奖励10万元,2000万元至2999万元奖励17万元,3000万元至5999万元奖励24万元,4000万元至4999万元奖励30万元;“税收大户企业”奖金6—9万元,分3个档次,其中年上交税金500万元至649万元奖励6万元,650万元至799万元奖励7.5万元,8肋万元至999万元奖励9万元;“税收重点企业”奖金2—5万元,分4个档次,其中年上交税金500万元至Z99万元奖励2万元,200万元至299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至399万元奖励4万元,400万元至499万元奖励5万元。上交税金比上年度下降的企业单位不设奖励,所得奖金用于奖给重点财源建设中的有功人员。 四、用地优惠办法
第六条 新办企业用地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戒片土地开发经营所需用地。
第七条 新办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形式受让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属投资兴建公共设施和兴办公益性事业的,市人民政府不收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投资企业用地。
第九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高新科技项目在300万元以上),选址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市人民政府租赁国有i地;亩给投资企业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自投资企业获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并按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亩的比例递增。土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从财政中支付。该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出租。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资建设的、项目终止或中途变更的,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国有土地(本条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者)。
第十条 新办企业使用的荒山、荒地等非耕地,最高限价为每亩2.5万元。进入工业园区租赁土地的,最高限价为每亩5.5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为40年。
第一十一条 企业或集体以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地依法入股投资企业的,入股的土地最高限价同第九条。
五、能源优惠办法
第十二条 新办企业的用电贴费按1999年前标准减半收取。热情服务,报装、安装从速。在玉林直供区内, 工业用电可根据用户具体情况,选择按峰谷分时电价或普通协费电价;基本电费可选择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设备的用电项目(如蓄能空调、电锅炉等),免征用电贴费。
六、法律和社会服务优惠办法
第十三条 几属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新办企业,自收到期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除个别特殊企业外,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登记),并办完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理由,依照规定需由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核报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登记)。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新办企业投拆中心”,电话:0775—2825688),负责受理新分企业的投诉,对投诉事件转办督办和跟踪反馈。新办企业投诉中心必须认真负责受理投诉事件,除特殊情况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格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新办企业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新办企业投拆中心反馈,凡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因责任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诉件办理工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新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正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经招商服务中心核准并出具证明,对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公安部门按规定每人每年120元的3%收取暂住费,上交自治区公安厅;其子女可在县(市)区范围内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普通居民子女入学待遇。其户口可以落户在企业所在县(市)区,个人档案可保留在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需要办理调入或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有关手续,实行来去自由。
第十六条 企业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在投资地暂住一年以上的,如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玉林市以及各县(市)、区要保障企业的安全,110报警服务24小时提供专线求助服务。企业和投资商住宅受到法律保护。
七、其他有关办法
第十八条 几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人民政府审批,相应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九条对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劳动管理费。
第二十条 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不可少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对随意进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几需进入新办企业和投资商住宅进行各项检查以及收费的有关部门,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进入检查和收费。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新出台的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玉林市颁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